进水超标导致出水TP超标,生态环境局:处罚!
时间:2022-04-09 12:06:01 作者:小编 点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钦州、南宁、来宾市充分运用气体检测仪、红外热成像仪、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精准执法,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上述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2021年4月2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平台预警显示:某污水处理厂4月19日废水排放口总磷污染物监控因子日均值超标,4月20日总磷小时均值连续超标。执法人员对该厂自动监测数据各项参数进行研判后,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厂自4月18日起进水浓度升高,超出厂内生化系统处理能力,出水无法实现达标,超标废水排入茅岭江。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厂废水排放口总磷分析仪的历史数据,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0.95倍。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2021年7月2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笔者分享一篇进水超标的新闻报道很有借鉴意义: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处以罚款55万元。
根据上述公示,该行政处罚下达日期为2021年4月2日,处罚依据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的规定。
工商信息显示,廊坊碧水源主要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及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污水处理设备销售等,是A股上市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碧水源的有关人士表示,“该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项目是进水水质超标,我们近期也将提出行政复议”,碧水源并未就记者发送的书面采访问题作出回复。
对于碧水源上述说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案件审理室(下称廊坊局)表示,“执法队员通过调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存在进水超标情况,进水水质超标不能成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免于处罚的理由。”同时该局表示,已于2021年4月23日接到该案行政复议通知。针对此案,廊坊局也披露了更多的信息:“廊坊碧水源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自2019年11月1日出现进水超标现象,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并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廊坊市生态环境认为,廊坊碧水源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但廊坊碧水源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并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主动报告,直至廊坊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才进行了整改。廊坊碧水源更不能将“进水超标”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在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执法部门要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所以,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切记切记!